实验室管理制度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是: 中心首页规章制度实验室管理制度 》 正文
仪器出借、损坏、丢失赔偿
点击次数: 发布时间:2015/04/16

仪器出借、损坏、丢失赔偿

我院师生必须严格遵守《厦门大学教学、科研仪器设备管理方法实施细则》,为加强仪器出借、丢失、赔偿工作,特定如下方法:

一、仪器出借方法:

1、实验室内借用仪器,可用便条办理借用,并将借条放在管理卡片上。

2、院内各实验室之间借用仪器,必须经实验室主任审批同意,借用时间在一个月以上应填写《厦门大学仪器设备借出单》,存根交实验室仪器管理员。

3、院外向实验室借用仪器须经系分管主任审批,存根交仪器供应室,借出者将借条一联放在仪器管理卡上,以备抽查。

4、借出校外的仪器,一律须经主管部门实验办审批。

二、仪器损坏、丢失赔偿方法:

1、保管、使用或借用仪器设备时,因收贮不严,保管不善,造成被窃或丢失者必须负责赔偿。

2、丢失仪器按照原价10%~80%赔偿,损坏丢失贵重精密设备,专案处理,并报送主管部门处理。

3、人为破坏、丢失仪器在100元以下者有实验室主任审定赔偿金额,报系核定;1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,由系审定,报实验办审核;500元以上者由实验办审定报请校长审批。

4、赔偿金扣还按学校规章办理,赔偿金额大,可分期或缓期偿还,经一段时间考察,证明当事人有转变、积极爱护仪器或其他较大贡献,可将功补过,经上级批准可酌情减免。

三、本科生、研究生都无权将自己使用的仪器设备借出,违者给予批评教育至处分。凡向仪器管理员或导师借用仪器,在离系清退时丢失者一律按上述丢失赔偿办法处理。

化学化工学院

打印本页 | 关闭窗口

Copyright © 厦门大学化学化工学院 版权所有 2014 All Rights Reserved
电话:+86 (0)592 2183751 E-mail:eng@xmu.edu.cn
地址:福建厦门市厦门大学化学化工学院 邮编:361005